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三十三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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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三十四 |
三十三(一九四七).一九四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决议案
〔S/528〕
安全理事会,
议决:
一.着专家委员会之小组委员会与大会程序委员会磋商,请大会委员会接受专家委员会拟行修改之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五十八条,31并请该委员会照专家委员会之建议,进行对大会暂行议事规则第一百一十三条及第一百一十七条(原第一百一十六条)作因上述修改而起之必要修改;倘磋商不成,着专家委员会之小组委员会代表安全理事会,接受大会委员会对第五十八条原提议之修改;
二.关于大会委员会对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六十条提出之提议,兹接受专家委员会之下列建议:31
(子)第一项“决定”两字改为“审议”两字一层,不予接受;
(丑)添加两项,作为第二及第三项一层,可予接受;
(寅)“建议”一词之复数改为单数一层,可予接受;
三.着专家委员会之小组委员会告知大会委员会:该委员会提议在大会暂行议事规则中修改第一百一十四条及增添一新一百一十六条一层,可予接受。
第一九七次会议以十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一(澳大利亚)。
31 安全理事会正式纪录,第二年,补编第十九号,附件四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