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

三十五(一九四七).一九四七年十月三日决议案
〔S/574〕

  安全理事会,

  决议:

  一.请秘书长担任三国委员会8之召集人,并安排其工作程序;

  二.请三国委员会急速开始执行其职务。


第二○七次会议以九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二(波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


8 参阅上开决议案三十一(一九四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