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九十八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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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九十九 |
九十八(一九五二).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决议案
〔S/2883〕
安全理事会,
覆按其一九五一年三月三十日决议案九十一(一九五一),一九五一年四月三十日之决定及一九五一年十一月十日决议案九十六(一九五一),
复查联合国印度巴基斯坦委员会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三日及一九四九年一月五日两决议案规定业经印度及巴基斯坦两国政府接受,其中规定詹慕喀什米尔邦归属印度或巴基斯坦问题将由在联合国主持下举行之自由公平全民表决之民主方式决定之,
业已接获联合国印度巴基斯坦代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三次报告书及一九五二年九月十六日第四次报告书,
一.赞同联合国代表为使印度及巴基斯坦两国政府达成协议所根据之一般原则;
二.欣悉联合国代表报告印度及巴基斯坦两国政府对其所提十二项提案除其中两项外均已接受;
三.察悉詹慕喀什米尔邦解除军备计划未能达成协议系因印度及巴基斯坦两国政府迄未全部接受十二项提案中之第七项;
四.促请印度及巴基斯坦两国政府在联合国印度巴基斯坦代表主持下立即进行谈判,以便对解除军备期间届满时停火线双方之驻军定额达成协议,此项定额依联合国代表一九五二年七月十六日所提方案之建议,停火线巴基斯坦方面应为三千名至六千名,停火线印度方面应为一万二千名至一万八千名,又确定此项兵额时应注意联合国代表一九五二年九月四日提案第七项所载原则或标准;
五.嘉许联合国印度巴基斯坦代表为达成解决所作之重大努力,并请该代表为此目的继续为印度及巴基斯坦两国政府效力;
六.请印度及巴基斯坦两国政府自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迟于三十日内向安全理事会报告;
七.请联合国印度及巴基斯坦代表将进展情形通知安全理事会。
第六一一次会议以九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一(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1
1 一理事国(巴基斯坦)未参加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