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案二五三(一九六八)
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安全理事会,

  覆按并重申其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决议案二一六(一九六五)、一九六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决议案二一七(一九六五)、一九六六年四月九日决议案二二一(一九六六)及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决议案二三二(一九六六)

  鉴悉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三日大会所通过之决议案二二六二(二十二),

  备悉迄今所采措施均未能制止南罗德西亚境内之叛变,实深焦虑,

  重申一九六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决议案二一七(一九六五)及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决议案二三二(一九六六)所规定之措施以及各会员国为实施各该决议案而采取之各项措施,除经本决议案所取消者外,一律继续有效,

  对于安全理事会所采措施尚未经所有国家遵行,且若干国家违反安全理事会决议案二三二(一九六六)之规定及宪章第二十五条所订之义务,迄未防止与南罗德西亚非法政权通商,深感严重关切,

  谴责南罗德西亚非法政权最近执行非人道之死刑,悍然冒犯人类天良,为举世所谴斥,

  确认联合王国政府负有使南罗德西亚人民得以实行自决与独立之首要责任,尤其负有处理当前情势之责任,

  承认南罗德西亚人民依循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大会决议案一五一四(十五)之宗旨,为求享有联合国宪章所载权利而作之斗争确属合法,

  重申南罗德西亚目前情势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决定,

  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一.谴责一切政治镇压措施,包括所有侵害南罗德西亚人民自由与权利之逮捕、拘留、审判及处决在内,促请联合王国政府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以终止此等行动;

  二.敦促管理国联合王国履行职责,从速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以制止南罗德西亚境内之叛变,使人民得以依照大会决议案一五一四(十五)之宗旨享有联合国宪章所规定之权利;

  三.决议为促成制止叛变之目的计,联合国所有会员国:

  (a)自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应防止将所有在南罗德西亚生产或自该地输出之商品及产物,输入于各该国领土(不论是项商品或产物是否供各该国领土内消费或加工之用,不论其是否为保税入口,亦不论其入口或贮存之港埠或其他地点对于货物入口是否享有任何特殊法律地位);

  (b)自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应防止各该国国民或各该国领土内所有促进或意图促进南罗德西亚商品或产物出口之任何活动;及各该国国民或该国领土内所有从事南罗德西亚生产及自该地输出之任何商品或产物之任何交易,特别包括为是项活动或交易而将资金向南罗德西亚所作之任何转移;

  (c)自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应防止以各该国登记或各该国国民租用之船舶或飞机运输在南罗德西亚生产或自该地输出之任何商品或产物,或由陆上运输工具将其载运(不论保税与否)过境;

  (d)应防止各该国国民或自各该国领土向南罗德西亚境内之任何人或机关或旨在南罗德西亚或自南罗德西亚经营商业之任何人或机关出售或供应任何商品或产物(不论是项商品或产物是否在各该国领土出产,但不包括纯粹医药用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所用之教育设备及资料出版物、新闻资料,又在特殊人道情形下,亦不包括食品);及各该国国民或各该国领土内所有促进或意图促进此种出售或供应之任何活动;

  (e)应防止以各该国登记或各该国国民租用之船舶或飞机将任何是项商品或产物运交南罗德西亚境内任何人或机关或交付旨在于南罗德西亚或自南罗德西亚经营商业之其他任何人或机关,或由陆上运输工具将其载运(不论保税与否)过境;

  四.决定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不应将任何投资资金或任何其他财政或经济资源供给南罗德西亚非法政权或南罗德西亚境内之任何商业、工业或公用事业,包括游览事业;并应防止其国民及其领土内其他任何人将任何是项资金或资源供给该政权或任何是项企业及将任何其他资金汇给南罗德西亚境内之个人或机关,但专为养恤金医药、人道、教育或新闻用途之款不在此限,又在特殊人道情形下,食品亦不在此限;

  五.决定联合国所有会员国:

  (a)除为特殊人道理由外,对凡持南罗德西亚护照旅行之任何人,不论护照签发日期为何,或持有称为由南罗德西亚非法政权签发或代其签发之护照之任何人,概应防止其进入各该国领土;

  (b)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对凡有理由疑为经常在南罗德西亚居住之人及有理由疑为曾促进或鼓励,或可能促进或鼓励南罗德西亚非法政权之不法行动或旨在规避本决议案或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决议案二三二(一九六六)所订各项措施之任何行动者,概应防止其进入各该国领土;

  六.决定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应防止在各该国领土内组织之航空公司及其所登记或其国民所租用之飞机出入南罗德西亚,并防止其与在南罗德西亚组织之任何航空公司或在该地登记之飞机发生联系;

  七.决定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均应实行本决议案正文第三、第四、第五及第六各段所载之决定,虽在本决议案未通过以前订有合约或发出特许,仍须如此;

  八.请联合国或专门机关所有会员国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各该国国民及在各该国领土内之人士从事促进、协助或鼓励移居南罗德西亚之活动,俾停止此种移民;

  九.请联合国或专门机关所有会员国依据宪章第四十一条采取一切可能之进一步行动处理南罗德西亚情势,不排除该条中所规定之任何措施;

  一〇.强调除决议案二一七(一九六五)正文第六段之规定外撤退在南罗德西亚之领事及贸易代表之必要;

  一一.请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实行安全理事会此等决定,并请其注意如有不实行或拒绝照办情事,即属违背该条规定;

  一二.深为惋惜未遵守宪章第二十五条所定义务之国家所抱态度,并特别谴责蔑视安全理事会决议案继续与该非法政权通商以及给予积极协助之国家;

  一三.促请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对南罗德西亚人民争取自由及独立之奋斗,给予道义及物质上之协助;

  一四.鉴于联合国宪章第二条所载各项原则,促请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依照本决议案之规定行事;

  一五.请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组织、各专门机关及联合国体系内其他国际组织,作为优先事项,给予尚比亚以协助,俾助其解决因执行安全理事会此等决议可能遭遇之特殊经济问题;

  一六.请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尤其是依照宪章规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主要责任之会员国,确切协助实施本决议案促请采取之措施;

  一七.认为联合王国为管理国家,应确保任何解决办法必须计及南罗德西亚人民之意见,尤其是赞成多数统治之政党之意见,并确保为南罗德西亚全体人民所接受之解决办法;

  一八.请联合国或专门机关所有会员国于一九六八年八月一日前向秘书长报告实施本决议案所采措施;

  一九.请秘书长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本决议案之实施进度。第一次报告书至迟应于一九六八年九月一日提出;

  二〇.决定依照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设一安全理事会委员会,担任下列任务,并附具意见向理事会报告:

  (a)审查秘书长为实施本决议案所提报告书;

  (b)向联合国或专门机关任何会员国索取关于该国贸易之其他资料,包括关于不在上述正文第三段(d)项禁止之列之商品及产物之资料,或关于该国任何国民或其领土内可能构成规避本决议案所定各项措施之任何活动,为妥予履行其向安全理事会之责起见所必需报告之资料;

  二一.请联合王国以管理国家之地位竭力协助委员会,并将其可能获得之任何情报提供委员会,俾得充分实施本决议案及决议案二三二(一九六六)规定之措施;

  二二.请联合国或专门机关所有会员国,以及各专门机关本身,供给委员会为其执行本决议案所必需之其他情报;

  二三.决定将本项目继续列入理事会议程,以便参照发展情形,斟酌采取进一步行动。


第一四二八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