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二六三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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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二六四 |
决议二六三(一九六九)
一九六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安全理事会,
业已审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联合国常任代表(S/8967)及西班牙驻联合国常任代表来函(S/8968),
鉴于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大会决议二四七九(二十三)称联合国使用数种语文足使工作更趋美满,且为一种达到联合国宪章所定目标之方法,因此大会认为宜增列西班牙文及俄文为安全理事会应用语文,
决议增列俄文及西班牙文为安全理事会应用语文,并为此照本决议附件所载修改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四十一、第四十二、第四十三及第四十四各条。
附件
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四十一、第四十二、第四十三及第四十四条订正本。
第四十一条
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同为安全理事会之正式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为应用语文。
第四十二条
以应用语文中任何一种发表之演辞应译成其他应用语文。
第四十三条
以正式语文发表之演辞应译成应用语文。
第四十四条
代表得用正式语文以外之任何语文发表演说,遇此情形,该代表应自备传译,译成应用语文之一。秘书处传译员将演说传译为其他应用语文时,得以第一种应用语文之传译文为准。
第一四六三次会议通过。1
1 未经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