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一九四八).一九四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决议案
〔S/678〕

  安全理事会,

  业已审议斡旋委员会为向理事会报告荷兰政府及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为遵守理事会一九四七年八月一日决议案二十七(一九四七)所采步骤而提出之报告书,11

  一.欣悉当事双方业已签订休战协定,12并已接受若干原则作为在印度尼西亚境内完成政治解决之议定基础;

  二.对于斡旋委员会各委员协助当事双方从事以和平方法解决彼等之争端,表示赞许;

  三.维持理事会在其一九四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决议案三十一(一九四七)中提出之斡旋;并为此

  四.请当事双方及斡旋委员会经常将印度尼西亚政治解决之进展情形,迳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五九次会议以七票对零通过,弃权者四(哥伦比亚、叙利亚、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


11 安全理事会正式纪录,第三年,特别补编第一号。

12 同上,附录拾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