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四十二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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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一九四八).一九四八年三月五日决议案
〔S/691〕
安全理事会,
业已接获大会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关于巴勒斯坦之决议案一八一(二),及联合国巴勒斯坦问题委员会第一个月工作报告书,23暨其关于巴勒斯坦安全问题之第一特别报告书,24
一.决议请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举行会商,以便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巴勒斯坦情势,并根据会商结果,就理事会可给予巴勒斯坦问题委员会以利实施大会此一决议案之指导与训令,向理事会提具建议。安全理事会请常任理事国于十日内将会商结果报告理事会;
二.吁请各国政府及人民,尤其巴勒斯坦境内及其毗邻之政府及人民,采取一切可能行动,以遏止或减轻巴勒斯坦目下之混乱情势。
第二六三次会议以八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三(阿根廷、叙利亚、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3 安全理事会正式纪录,第三年,特别补编第二号,文件S/663。
24 同上,文件S/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