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友人论易书二 中华文库
《小过》之五其辞曰:“公,公亦君也。”《归妹》之五辞曰:“其君帝女之贵,以侄娣视之。”则亦君也。若曰:必天子而后谓之君,此后人之见耳。三代以上分土而治,尊卑之势无大相远,天子诸侯并称曰后。《书》曰:“三后成功。”先儒以为象称先王者,惟施于天子,称后者兼诸侯,然则后与君公一例也。今谓凡五必为王者,而《小过》之五为群阴胁制,乃贬其号曰公。然则《益》之三四其辞何以不曰告王而曰告公乎?岂周公系爻之前,先有一五为天子之定例乎?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六十四卦岂得一一齐同。《易》不可为典要,唯变所适。执事徒见夫五之为人君也,而不知《剥》《明夷》《旅》之五不得为人君也;徒见夫《比》《家人》《涣》之五之言王也,而不知《离》之上九,《升》之六四特言王用而非五也;《随》之上六,《益》之六二兼言王用而非五也。《记》曰:“夫言岂一端而已,夫各有所当也。”必欲执一说以概全经,所谓“固哉,高叟之为诗”,而咸丘蒙疑瞽瞍之非臣者与之同失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