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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杜宗城者,以狂病失水来报。云其妾郭氏,名阿贵,染时役,病热昏狂,于此六月初十日,坠入鱼池,人莫知踪迹也。翼日尸浮水面,始觉淹殁,甚为悼惜。乡长杜若淮禀,亦如之。诘朝诣验,据宗城称:郭氏乃海阳人,年二十四矣。娶来一载,未有男女,亦无外家亲人往来。问:“嫡妻在否?”曰:“林氏,年三十八,生二子二女。子阿遵、阿贤,皆十馀岁。幼女方在抱,长女阿端,年四五岁。郭氏因病落水,并无殴伤威逼诸事。”乡长杜若淮、左右邻杜立卫、杜宗炯,同居亲弟杜意梅,皆言不知何时落水,并未闻有斗殴情事。

  余命仵作薛顺,倡宗城先往相视,当场唱报以凭亲验。呼其子女皆至,遍观之。阿遵稍长,不问。问阿贤,不以实告。

  余屏诸人去,召稚女阿端至座侧,细询之。

  阿端初不言,问之再三,尚以无人殴打为对。余曰:“阿端欺我,我已知阿贵为汝母捶死,但欲问汝事因耳。阿贵因何事得罪汝母?汝母因何事打阿贵?汝不实言,割汝舌矣。”拔小刀置案上。阿端恐不敢对。余曰:“无恐!止言阿贵何事见殴,便释汝。”阿端乃言曰:“偷糖耳。此初九日,吾母糖藏瓮中,不见,怒阿贵偷窃,故打之。及父回家,吾母又言,父亦以扇扑之两下。是晚阿贵不睡,坐至半夜。次晨不见造饭,始追寻,则无矣。”问:“汝母用何物殴之?”曰:“木棍也,有尺半长。”余曰:“棍今安在?”阿端曰:“在吾母房门后。”

  余曰:“汝往取来。”阿端曰:“诺。”

  是时,余低声密讯,阿端亦低声应答。杜姓莫有知防备者。

  命差役郑可、郑应等,抱阿端直入其家,即于林氏门后,将小木棍携出。宗城母急趋欲夺之去,已无及。余视其木棍,果止尺五,封之以属吏。

  验郭氏尸伤,两颊皆遭凶拳,手足被棍者四处。额角磕损,口鼻指甲泥沙,其为殴后投水无疑。

  唤林氏讯之,坚不吐实。余以尺五棍示之,曰:“证据在此,虽欺何为?”林氏犹饰说冀掩盖。余曰:“凶棍起出,伤杖相符,汝事因吾已尽悉,即喙长三尺,亦无用也。但婢妾偷糖,有干家法,汝为主母,扑督教诲,亦是分所当然。且伤非致命,投河是实。汝直言无讳,吾即为汝断结,省汝拖累,不亦善乎?”林氏左支右吾,不以实告。余曰:“汝以我为欺乎?妻但殴妾,律无威逼之条。汝一实言,便可结案。”林氏总以罔殴为辞。余曰:“非汝殴,则此案不得结矣。伤痕昭彰,伊谁抵赖?”林氏曰:“池中撞损耳。”余曰:“此妇太巧,尸上七伤,岂汝三寸长舌所能一尽掩盖?他日郭氏亲人来告命案,牵连林、杜两家;凶手加功,无所底止,果有别人殴伤,汝等累方大也。”

  林氏故不承,因将案内诸人带至县堂复讯。临行谓其家曰:“林氏妒悍,杀妾罪甚重大。今阿端言是偷糖,则事可开释。但林氏不肯招承,是以未得结案耳。阿端为一家恩人,我今交汝等善待之,并著左右邻家看守保护。如有一人敢楚挞阿端,或阿端偶有他故,我必将家、并两邻一同究治,汝等慎之。”

  越翼日,既望。再行庭鞫,宗城自认扇击两伤。余笑曰:“扇焉能有伤?汝且言拳棍六伤者谁也?”宗城无以应。呼林氏讯之,林氏犹不承。余曰:“汝但言是何人殴伤,则释汝矣。”林氏利口乱辩,固言无伤。余曰:“此妇悍恶极矣!”命刑之。林神色不变,拶其指,不承,拷之二十,亦不承。余笑曰:“鬼也!汝言,实则无罪,我前言已尽矣。汝必欲固执无伤,彼死者安肯瞑目?且我已细加亲验,比对伤痕,凶杖处处相符。汝尚欲卖弄口舌,自招刑罚!此乃郭氏冤魂在旁教导,不使妒妇漏网。我观汝十指,甚是不善,凶气逼人。非得一番痛楚,无以惩世间狮吼之辈。善夫!善夫!”

  宗城乃谓妻曰:“事已难欺,实言可也。”乡长、左右邻杜若淮、杜立卫、杜宗炯等,皆劝之曰:“娘子!举头三尺有神明,恐不由人抵赖。汝自作自当,不必妄思诿卸,徒自苦也。”

  于是林氏乃据实直言:“因郭氏偷糖四五斤,我怒以掌连批其左右颊。郭氏犹强辩,乃以木棍击其左手、右臀、两脚腕。彼是夜何时下水,我实不知。翼日见尸浮出,我亦悔之。”余曰:“汝棍即此乎?”曰:“然也。”“然则何为不实言?”曰:“畏罪不敢也。”再问宗城及乡邻:“果非因别故?无别人殴打乎?”皆曰:“并无别人殴打,林氏所言是实。”余曰:“噫!鄙语云:‘早知灯是火,饭熟已多时!’其林氏之谓乎?汝但勿为欺,何须刑罚?因妻殴妾,无威逼之条,故郭氏不肯甘心,使汝十指受累。今亦足矣!”断令杜宗城将郭氏厚葬,仍罚米十石,用作囚穆,以为呈首不实者之戒。

  后四越月,而宗城仇家且谋出一郭汝赞者,告宗城好杀移尸,将杜立卫等八九人,一网诬陷。见案卷明晰,不得遂需索之愿,反逃云,不敢与宗城对质。家城夫妇乃喜惧交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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