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十四篇/1993 中华文库
← | 第十三篇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四篇: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93年宪法(修正)法令(A848) 有效期:1993年3月30日至今 译者:维基文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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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篇: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第一百八十一条: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 第一款 遵循本宪法的规定,各统治者在各自领土内迄今享有的主权、特权、权力和管辖权,以及森美兰诸位酋长在各自领土内迄今享有的特权、权力和管辖权,不得动摇。
- 第二款 不得在任何法庭对州统治者的私人身份提起任何诉讼,唯根据第十五篇设立的特别法庭除外。[1][2]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