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四篇: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93年宪法(修正)法令(A848)
有效期:1993年3月30日至今
第一百八十二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93 · 1957

第一百八十一条: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 第一款 遵循本宪法的规定,各统治者在各自领土内迄今享有的主权、特权、权力和管辖权,以及森美兰诸位酋长在各自领土内迄今享有的特权、权力和管辖权,不得动摇。
  • 第二款 不得在任何法庭对州统治者的私人身份提起任何诉讼,唯根据第十五篇设立的特别法庭除外。[1][2]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二款
    • 在原文句尾增加“唯根据第十五篇设立的特别法庭除外”字句。——1993年宪法(修正)法令(A848)第7节,1993年3月30日生效。


  1. 见1966年联邦成文法修订(对王室的诉讼)法令(8/1966)。
  2. 对于最高元首及州统治者在A848法令生效之前以私人身份做过的任何事情,都不能被带上任何法庭。——见1993年宪法(修正)法令(A848)第8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