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二条:州编制变更限制

  • 第一款 遵循第二款,任何州未经联邦批准,不得增设其编制或其任何部门的编制,或者调整已编制的薪金或酬金,而如果这样做会造成联邦在退休金、退役金或其他类似津贴方面的负担增加。
  • 第二款 本条不适用于——
    • 甲 不享有退休金的任命,而且其最高薪金不超过每月四百令吉或由最高元首颁布命令规定的其他金额;或
    • 乙 可享有退休金的任命,而且其最高薪金不超过每月一百令吉或由最高元首颁布命令规定的其他金额。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二款甲、乙项
    • 在原文字句“令吉”之后增加“或由最高元首颁布命令规定的其他金额”字句。——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24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