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二甲条:沙巴及砂拉越稽查

  • 第一款 总稽查司应将沙巴及砂拉越各州账目的相关报告或在任何一州法律授权下行使职权的公共机关账目的相关报告,提交给最高元首(使这些报告呈报给下议院)和各自的州元首;因此,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对这些报告不适用。
  • 第二款 该州元首应使任何提交给他的此类报告呈报给立法议会。
  • 第三款 总稽查司于第一款所述涉及账目方面的权力和职责,在1969年之前终止的任何时期,在沙巴及砂拉越应由其部门驻该州高级官员代表其行使和履行:
但是,在该官员缺席或无能为力或职缺时,这些权力和职责应由总稽查司或他指定的部门官员行使和履行。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第二章

  • 增设第二章。——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50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标题原文字句“婆罗洲各州”改为“沙巴及砂拉越”。——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第19(1)(b)段,1976年8月27日生效。

第一百一十二甲条

  • 增设本条。——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50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标题原文字句“婆罗洲各州”改为“沙巴及砂拉越”。——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第19(1)(b)段,1976年8月27日生效。
  • 第一款
    • 原文字句“婆罗洲任何一州或新加坡”改为“婆罗洲各州”;“任何州”改为“任何一州”。——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节,1965年8月9日生效。
    • 原文字句“婆罗洲各州”改为“沙巴及砂拉越”。——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43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
    • 原文字句“总督”改为“州元首”。——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42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
  • 第二款
    • 原文字句“总督”改为“州元首”。——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42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
  • 第三款
    • 原文字句“婆罗洲任何一州”改为“沙巴或砂拉越”。——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第19(1)(b)段,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