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二乙条:沙巴及砂拉越借贷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不得限制沙巴或砂拉越根据该州的州法律在该州境内借贷的权力,但该借贷需获得联邦当前国家银行的批准。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增设本条。——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49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标题原文“及新加坡”字句删除;原文字句“婆罗洲任何一州”之后的“或新加坡”字句删除,句尾的“亦不得限制新加坡根据该州的州法律向除了该州境内以外借贷的权力,但该借贷需获得联邦政府批准”删除。——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节,1965年8月9日生效。
  • 标题原文字句“婆罗洲各州”改为“沙巴及砂拉越”。——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第19(1)(b)段,1976年8月27日生效。
  • 原文字句“婆罗洲任何一州”改为“沙巴或砂拉越”。——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第19(1)(b)段,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