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07 中华文库 ← 第一百零六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七篇:财务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百零七条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零八条 → 第一百零七条:总稽查司报告 第一款 总稽查司应将其报告提交给最高元首,由最高元首将其提交给下议院。 第二款 任何有关州账目或根据州法律行使职权的任何公共机关账目的报告副本,应提交给该州的统治者或州元首,由其提交给立法议会。[1]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修正案记录第二款 原文字句“总督”改为“州元首”。——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42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 ↑ 见第一百一十二甲条第一款。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