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08 中华文库
第一百零八条:国家财政理事会
- 第一款 应有国家财政理事会,由首相、首相所指定的若干其他部长和由统治者或州元首任命的每州各一名代表组成。[1]
- 第二款 首相应根据需要召集国家财政理事会会议,而且只要三个或以上的州代表要求召开会议,首相就必须召开。但是,在每十二个月内,必须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 第三款 在国家财政理事会的任何会议上,首相可以由另一位联邦部长代表,而首相本人应担任主席,或者在他缺席时,则代表他的部长应担任主席。
- 第四款 联邦政府有责任就以下事项咨询国家财政理事会——
- 第五款 联邦政府可以就任何其他问题咨询国家财政理事会,无论是否涉及财务问题,而州政府可以就任何影响该州财务状况的问题咨询该理事会。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一款
- 原文字句“其它部长一名”改为“若干其他部长”。——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22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
- 原文字句“总督”改为“州元首”。——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42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
- 第四款
- 在庚项原文中添加“或第三甲款”字句。——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4/1962)第32节,1962年6月2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