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18 中华文库 ← 第一百一十七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八篇:选举条文第一百一十八条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一十八甲条 → 第一百一十八条:挑战选举之方法 不得质疑下议院或州立法议会的选举,除非向选举举办地具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提交选举陈情书。[1]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修正案记录原文字句“国会任何议院”改为“下议院”。——1963年宪法(修正)法令(25/1963)第3(2)小节,1963年8月29日生效。 原文字句“一名最高法院法官”改为“选举举办地具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70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见第一百二十条丙项。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