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22AA 中华文库 ← 第一百二十二甲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九篇:司法机构第一百二十二甲甲条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二十二甲乙条 → 第一百二十二甲甲条:高等法院组成 第一款 每个高等法院应由一名大法官和不少于四名其他法官组成;但是,除非最高元首通过命令另行规定,其他法官的人数不得超过以下数字—— 甲 马来亚高等法院,四十七名[注 1]; 乙 沙巴及砂拉越高等法院,十名[注 2]。 第二款 任何有资格被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的人员都可以担任该法院的法官,只要该委派(根据需要)符合第一百二十二乙条的规定。 ↑ 目前为“不超过六十名”。——见P.U. (A) 384/2006。 ↑ 目前为“不超过十三名”。——见P.U. (A) 384/2006。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修正案记录新增本条。——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第16节,1994年6月24日生效。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