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二甲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一百二十二甲甲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
有效期:1994年6月24日至今
第一百二十二甲乙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第一百二十二甲甲条:高等法院组成

  • 第一款 每个高等法院应由一名大法官和不少于四名其他法官组成;但是,除非最高元首通过命令另行规定,其他法官的人数不得超过以下数字——
  • 第二款 任何有资格被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的人员都可以担任该法院的法官,只要该委派(根据需要)符合第一百二十二乙条的规定。



注:
  1. 目前马来亚高等法院其他法官为“不超过七十五名”。——见P.U. (A) 78/2023第2节,2023年3月30日生效。
  2. 此前马来亚高等法院其他法官为“不超过七十五名”。——见P.U. (A) 100/2022第2节,2022年4月7日生效。
  3. 此前马来亚高等法院其他法官为“不超过六十名”。——见P.U. (A) 384/2006第2节,2006年10月1日生效。
  4. 目前沙巴及砂拉越高等法院其他法官为“不超过十九名”。——见P.U. (A) 78/2023第3节,2023年3月30日生效。
  5. 此前沙巴及砂拉越高等法院其他法官为“不超过十三名”。——见P.U. (A) 100/2022第3节,2022年4月7日生效。
  6. 此前沙巴及砂拉越高等法院其他法官为“不超过十三名”。——见P.U. (A) 384/2006第3节,2006年10月1日生效。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新增本条。——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第16节,1994年6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