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五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一百二十五甲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
有效期:1985年1月1日—1994年6月24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76

第一百二十五甲条:最高法院主席及法官对高等法院法官权力之行使以及马来亚及婆罗洲高等法院法官权力之相互行使

  • 第一款 无论本宪法的规定如何,特此声明——
    • 甲 最高法院主席和一位最高法院法官可以行使高等法院法官的全部或任何权力;
    • 乙 马来亚高等法院法官可以行使婆罗洲高等法院法官的全部或任何权力,反之亦然。
  • 第二款 应视本条规定如同从马来西亚成立日起就已是本宪法的一部分。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原文字句“联邦法院”改为“最高法院”。——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第16(1)小节,198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