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九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一百三十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
有效期:1994年6月24日至今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第一百三十条:联邦法院咨询管辖权

最高元首可以就任何本宪法条款的效力问题,不论是已经出现还是他认为可能会出现,向联邦法院寻求意见,而联邦法院必须在公开庭审中对任何被提交的问题发表意见。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原文字句“最高法院”改为“联邦法院”。——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第26节,1994年6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