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33 中华文库
第一百三十三条:联合服务等
- 第一款 联邦法律可以设立联合服务,让联邦与一个州或多个州共用,或在相关州的请求下,让两个州或多个州共用。[1]
- 第二款 如果公共服务的人员受雇用——
- 甲 部分为联邦用途,部分为州用途;或者
- 乙 为两个州或多个州的用途,
- 那么,其薪酬若有任何比例,应依各情况由联邦和相关州或者相关各州支付时,则遵循联邦法律,应由协议确定,如无协议,则由对其有管辖权的委员会确定。[2]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本条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