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篇:公共服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四十六甲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57

第一百四十六条:委员会报告

  • 第一款 适用本篇的每个委员会应向最高元首提交其活动的年度报告,并应将各报告的副本提交给国会两院。
  • 第二款 公共服务委员会应将根据本条制作的每份报告副本送交给处于其管辖权下的各州公共服务成员的各州统治者或总督,并应由统治者或总督将报告副本提交给立法议会。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二款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