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六丁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篇:公共服务
第一百四十六丁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
有效期:1976年8月27日至今
第一百四十七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81 · 1976 · 1963

第一百四十六丁条:警察部队委员会对借调自沙巴及砂拉越州服务成员之管辖权

无论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如何,警察部队委员会的管辖权应涵盖借调至警察部队的沙巴或砂拉越的州公共服务成员;就警察部队委员会而言,他们应被视为警察部队成员。

  • 第二款 (已废除)
  • 第三款 (已废除)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一款
    • 原文字句“婆罗洲任何一州”改为“沙巴或砂拉越”。——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第19(1)(b)段,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