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六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二篇:通则和杂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一百五十八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第一百五十七条:州与州的职能委托

遵循州法律的任何规定,任何两个州之间可作出协定,使一州机关代表另一州机关履行任何职能,此类协定可作出规定,就任何可能产生的费用付款。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