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九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二篇:通则和杂项
第一百五九甲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
有效期:1966年9月19日至今
第一百六十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66 · 1963

第一百五十九甲条:马来西亚法令过渡条文之实施

《马来西亚法令》第四部的规定(含有实施该法的临时和过渡规定)应像是包含在本宪法中一般具有效力,且,无论该法令如何修正,在本宪法中仍应相应地继续生效;而且,本宪法的规定,尤其是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第一百六十一戊条应随着《马来西亚法令》第四部相应地生效。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原文“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戊条以及第一百六十一辛条”字句改为“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第一百六十一戊条”。——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节,1966年9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