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二篇:通则和杂项
第一百六十甲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2001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1130)
有效期:2001年9月28日至今
第一百六十乙条
修正版本:总览 · 2001

第一百六十甲条:宪法重印

根据联邦法律任命的修订法律机关,在获得最高元首的同意下,可以授权印刷本宪法的副本,包括在授权之日生效的所有修正案; 任何如此印制的本宪法副本,在所有用途上,均应被视为联邦宪法的真实和正确副本。[1]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新增本条。——2001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1130)第11节,2001年9月28日生效。


  1. 联邦宪法的重印工作目前由法律修订专员按照1968年法律修订法令(1)不时执行。在2001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1130)在2001年9月28日生效前印制的副本,应按照1968年法律修订法令继续视为有效的正确副本,直到在第一百六十甲条之下的重印副本出现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