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一乙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二甲篇:婆罗洲各州之附加保障
第一百六十一丙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
有效期:1976年8月27日至今
第一百六十一丁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63

第一百六十一丙条:(婆罗洲各州的穆斯林宗教教育——已废除)

(已废除)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一百六十一丙条原文:
    • 第一款 未经总督同意,不得通过任何国会法令,给予婆罗洲各州特别财政援助、以建立或维持穆斯林机构或对其信徒进行穆斯林宗教教育。
    • 第二款 如果任何联邦法律有任何规定对沙巴或砂拉越无效,而在该规定下于任何年份从公共资金拨款以提供上述援助时,则联邦应将上述援助各依情况支付给沙巴或砂拉越政府,用于该州社会福利,且其款额占联邦在该州的年收入比例,应与其它州的比例相同。
    • 第三款 就第二款而言,联邦从任何一州或多个州获得的收入,应为扣除了第一百一十条或附件十分配给各州的款项后的数额;且不应计入联邦从社会福利彩票管理局彩票收益中收取的任何捐助、包括用这些捐助作为上述援助的任何相关数额。
  • 第一百六十一丙条全文删除。——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46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