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61D/1963 中华文库
← | 第一百六十一丙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二甲篇:婆罗洲各州及新加坡之附加保障 第一百六十一丁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 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六十一戊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63 |
第一百六十一丁条:宗教信仰自由
- 尽管有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婆罗洲任何一州的宪法仍可以增加规定,使州立法机构不得通过任何条例,对在穆斯林之间传播者的宗教学说或信仰加以控制或限制,除非该条例在立法议会二读或三读或两者都以特定多数同意通过,但不是高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之特定多数。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丁条。——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65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