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一丙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二甲篇:婆罗洲各州之附加保障
第一百六十一丁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
有效期:1976年8月27日至今
第一百六十一戊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63

第一百六十一丁条:(宗教信仰自由——已废除)

(已废除)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一百六十一丁条原文:“尽管有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婆罗洲任何一州的宪法仍可以增加规定,使州立法机构不得通过任何条例,对在穆斯林之间传播者的宗教学说或信仰加以控制或限制,除非该条例在立法议会二读或三读或两者都以特定多数同意通过,但不是高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之特定多数。”
  • 第一百六十一丁条全文删除。——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46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