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一己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二甲篇:婆罗洲各州及新加坡之附加保障
第一百六十一庚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
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65年8月9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六十一辛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66 · 1963

第一百六十一庚条:新加坡马来人的特别地位

第八条第二款或第十二条第一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或废除新加坡州法律中有关促进马来人权益的任何规定;但不得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为马来人保留任何需要通过招聘来填补的新加坡公务职位、或者保留任何新加坡的贸易许可证或经商执照。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庚条。——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68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制宪的1963年马来西亚条约、以及英国国会通过的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1963 C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