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61G/1966 中华文库
← | 第一百六十一己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二甲篇:婆罗洲各州之附加保障 第一百六十一庚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 有效期:1965年8月9日至今 |
第一百六十一辛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6 · 1963 |
第一百六十一庚条:(新加坡马来人的特别地位——已废除)
- (已废除)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一百六十一庚条原文:“第八条第二款或第十二条第一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或废除新加坡州法律中有关促进马来人权益的任何规定;但不得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为马来人保留任何需要通过招聘来填补的新加坡公务职位、或者保留任何新加坡的贸易许可证或经商执照。”
- 第一百六十一庚条全文删除。——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节,1965年8月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