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71/1957 中华文库
← | 第一百七十条 |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三篇:临时和过渡条文 第一百七十一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3年8月29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七十二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 · 1957 |
第一百七十一条:首次选举选区
- 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不适用于下议院的首次选举,但为该次选举,联邦的选区划分应将《1948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为立法会选举所划定的每个选区分成两个选区。
- 第二款 在独立日后首次举行的各州立法议会选举的选区数量应如下表所示,且此等选区应从下议院首次选举所划定的选区加以划分而成。
柔佛 | 32个 | 槟城 | 24个 |
吉打 | 24个 | 霹雳 | 40个 |
吉兰丹 | 30个 | 玻璃市 | 12个 |
马六甲 | 20个 | 雪兰莪 | 28个 |
森美兰 | 24个 | 登嘉楼 | 24个 |
彭亨 | 24个 |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