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六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三篇:临时和过渡条文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一百七十七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第一百七十六条:官员调动

  • 第一款 遵循本宪法和任何现存法律的规定,独立日前服务于联邦事务的所有人员应按照在独立日前适用于他们的同样合约条款,在独立日继续拥有同样的职权并行使同样的职能。
  • 第二款 本条款不适用于最高专员或布政司。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