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26A/1962 中华文库
← | 第二十六条 |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三篇:公民权 第二章:公民权之终止 第二十六甲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 发布于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4/1962) 有效期:1962年10月1日—1963年9月16日(不含本日) |
第二十六乙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6 · 1963 · 1962 |
第二十六甲条:丧失公民权者子女公民权之褫夺
- 若有人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下或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甲项下放弃公民权或遭褫夺公民权者,而该人任何未满二十一岁子女是依第十五条第二款登记为公民,则联邦政府可下令褫夺该子女之公民权。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新增第二十六甲条。——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4/1962)第11节,1962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