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附件二之适用

直到国会另有规定,附件二第三部所含的附加条款就本篇而言应具有效力。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在原文中增加“第三部”字句。——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24(1)(b)段,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