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31/1963 中华文库 ← 第三十乙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三篇:公民权第三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至今 第三十二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 · 1957 第三十一条:附件二之适用 直到国会另有规定,附件二第三部所含的附加条款就本篇而言应具有效力。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修正案记录在原文中增加“第三部”字句。——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24(1)(b)段,1963年9月16日生效。 ^ 1.0 1.1 另见有关制宪的1963年马来西亚条约、以及英国国会通过的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1963 C 35)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