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乙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三篇:公民权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
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至今
第三十二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 · 1957

第三十一条:附件二之适用

直到国会另有规定,附件二第三部所含的附加条款就本篇而言应具有效力。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在原文中增加“第三部”字句。——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24(1)(b)段,1963年9月16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制宪的1963年马来西亚条约、以及英国国会通过的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1963 C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