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36 中华文库 ← 第三十五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四篇:联邦第一章:国家元首第三十六条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三十七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第三十六条:国玺 最高元首需保管及使用联邦国玺[注 1]。 注: ↑ 见P.W. P.T.M 3625/1952。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修正案记录(本条文未曾修改)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