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45/1964 中华文库
← | 第四十四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四十五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64年宪法(修正)法令(19/1964) 有效期:1964年7月30日—1978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
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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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上议院的组成
- 第一款 遵循第四款,上议院的议员应依下列方式推选及委派:
- 甲 各州应依附件七各推选出二位;以及
- 乙 由最高元首委派三十二位。
- 第二款 最高元首所委派之上议员应为公务员中表现卓越者,或者为专业、商业、工业、农业、文化活动及社区服务中达至成就者,或者为少数民族代表,或者能代表半岛原住民权益者。
- 第三款 遵循附件七的规定,上议员的任期为六年,且其任期不受国会解散影响。
- 第四款 国会可以通过法律——
- 甲 将各州推选出的上议员增加至三位;
- 乙 通过规定让选民直接选举出各州的上议员;
- 丙 减少或完全取消委派上议员。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一款
- 乙项
- 原文“二十二位”改为“三十二位”。——1964年宪法(修正)法令(19/1964)第6节,1964年7月30日生效。
- 乙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