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
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65年8月9日(不含本日)
第四十七条
修正版本:总览 · 2005 · 2003 · 2001 · 1996 · 1992 · 1985 · 1984 · 1983 · 1973 · 1966 · 1963 · 1962 · 1957

第四十六条:下议院的组成

  • 第一款 下议院应由一百五十九位经由选举而产生的议员所组成。
  • 第二款 如此其中应有——
    • 甲 一百零四位来自马来亚各州的议员;
    • 乙 十六位来自沙巴的议员;
    • 丙 二十四位来自砂拉越;
    • 丁 十五位来自新加坡。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原文:“第四十六条:下议院的组成
    • 第一款 下议院应由一百零四位经由选举而产生的议员所组成。
    • 第二款 (已废除)。”
  • 改为现文。——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4)第9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制宪的1963年马来西亚条约、以及英国国会通过的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1963 C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