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85年宪法(修正)法令(A631)
有效期:1986年2月24日—1992年11月20日(不含本日)
第四十七条
修正版本:总览 · 2005 · 2003 · 2001 · 1996 · 1992 · 1985 · 1984 · 1983 · 1973 · 1966 · 1963 · 1962 · 1957

第四十六条:下议院的组成

  • 第一款 下议院应由一百八十位经由选举而产生的议员所组成。
  • 第二款 如此其中应有——
    • 甲 一百七十二位来自马来西亚各州的议员,如下:
      • 一 柔佛十八位;
      • 二 吉打十四位;
      • 三 吉兰丹十三位;
      • 四 马六甲五位;
      • 五 森美兰七位;
      • 六 彭亨十位;
      • 七 槟城十一位;
      • 八 霹雳二十三位;
      • 九 玻璃市二位;
      • 十 沙巴二十位;
      • 十一 砂拉越二十七位;
      • 十二 雪兰莪十四位;
      • 十三 登嘉楼八位;以及
    • 乙 八位来自吉隆坡及纳闽联邦直辖区,如下:
      • 一 吉隆坡七位;
      • 二 纳闽一位。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一款
    • 原文字句“一百七十七位”改为“一百八十位”。——1985年宪法(修正)法令(A631)第2节,1986年2月24日生效。
  • 第二款
    • 甲项原文字句“一百六十九位”改为“一百七十二位”;甲项十一目原文字句“二十四位”改为“二十七位”。——1985年宪法(修正)法令(A631)第2节,1986年2月24日生效。
  • 上述的修正并不影响当届的下议院组成或任何下议院选举,直到国会解散为止。——见第五十七条第一甲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