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国会议员的缺席

  • 第一款 若国会任何一个议院有任何议员在未获其议院允许的情况下连续缺席会议长达六个月,则其议院可宣布其席位空缺。[1]
  • 第二款 国会任何一个议院的任何议员在获得其议院的允准下休假而不必出席会议时,则在其获准休假的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其议院的事务。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增设第二款。——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第4(b)段,1981年5月15日生效。


  1. 第五十七条第一甲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