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51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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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一条:国会议员的辞职
国会任何一个议院的任何议员可署函向其议院主持者辞职(若上议员则署函上议院主席,若下议员则署函下议院议长)。[1]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本条文未曾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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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
国会任何一个议院的任何议员可署函向其议院主持者辞职(若上议员则署函上议院主席,若下议员则署函下议院议长)。[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