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五十四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65年宪法及马来西亚法令(修正)法令(31/1965)
有效期:1965年7月1日—1966年9月19日(不含本日)
第五十五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93 · 1984 · 1976 · 1971 · 1969 · 1966 · 1965 · 1963 · 1957

第五十四条:上议院空缺与下议院临时空缺

除了由某州选出的上议员且应当依附件七之规定填补的上议院空缺之外,如果上议院存在议席空缺或下议院出现临时的议席空缺,则有关空缺应当从确认有空缺之日算起,在六十天内获得填补,于是,应当为此举行选举、或者进行任命。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标题原文“临时空缺”改为“上议院空缺与下议院临时空缺”;原文“如果国会任何议院出现临时的议席空缺”改为“除了由某州选出的上议员且应当依附件七之规定填补的上议院空缺之外,如果上议院存在议席空缺或下议院出现临时的议席空缺”。——1965年宪法及马来西亚法令(修正)法令(31/1965)第2(2)小节,1965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