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上议院空缺与下议院偶发空缺

  • 第一款 除了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况,如果上议院存在议席空缺或下议院出现偶发的议席空缺,则有关空缺应当在六十天内获得填补,其时间应从上议院主席确认有空缺之日、或选举委员会确认有偶发空缺之日算起,于是,应当为此举行选举、或者进行任命:[1]
如果有关任命无法在期限内完成,并不会使期限之外的任命无效:
如果下议院有关空缺的确认日期与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国会解散日期距离不到两年时间,则有关空缺不应当填补,除非下议院议长署函通知选举委员会,有关空缺会对基于全体议员总数的政党多数地位带来关键影响,对此情况,则有关空缺应当在接到通知的六十天内获得填补。
  • 第二款 (已废除)
  • 第三款 如果上议院的空缺应当依附件七之规定由某州推选出的上议员所填补,则第一款不适用。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五十四条原文:“除了由某州选出的上议员且应当依附件七之规定填补的上议院空缺之外,如果上议院存在议席空缺或下议院出现偶发的议席空缺,则有关空缺应当在六十天内获得填补,其时间应从确认有空缺之日算起,于是,应当为此举行选举、或者进行任命。”
  • 改为现文。——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节,1966年9月19日生效。
  • 第一款
    • 增加两个附加规定。——1968年宪法(修正)法令(A1)第2节,1968年11月18日生效。
    • 第一个附加规定原文“不会使期限之外的任命无效”之后的字句“但在此情况,有关上议院议员的六年任期应从确认空缺之日满六十天之后的第一天算起,而非他受委任的日期算起”删除。——1971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31)第3节,1971年3月24日生效。
    • 原文字句“确认有空缺之日”前增加“选举委员会”字句。——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16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
    • 原文字句“第二款及第三款”改为“第三款”。——1984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585)第21(a)段,1984年4月14日生效。
    • 原文字句“选举委员会确认有空缺之日”改为“上议院主席确认有空缺之日、或选举委员会确认有偶发空缺之日”。——1993年宪法(修正)(三)法令(A857)第3(a)段,1993年8月20日生效。
    • 第二个附加规定原文“如果下议院有关空缺的确认日期与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国会解散日期距离不到六个月时间,则有关空缺不应当填补”改为现文。——1993年宪法(修正)(三)法令(A857)第3(b)段,1993年8月20日生效。
  • 第二款原文“如果下议院有关偶发空缺需由来自沙巴或砂拉越的议员填补,则该偶发空缺应当在九十天内获得填补,其时间应从确认有空缺之日算起,于是,应当为此举行选举。”
    • 原文字句“确认有空缺之日”前增加“选举委员会”字句。——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16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
    • 第二款全文删除。——1984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585)第21(b)段,1984年4月1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