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甲条:议员政党变更

  • 第一款 遵循本条规定,依第三款议长所确认的偶发空缺日期,一名下议院议员应在下述情况下终止其议员职并空置其议席,即:[1]
    • 甲 以某一政党党员身份当选进入下议院之后:
      • 一 放弃该政党党员身份;或者
      • 二 不再成为该政党党员;或者
    • 乙 在以非任何政党党员身份当选进入下议院之后,成为某一政党党员。
  • 第二款 仅依下述情况,一名下议院议员不会因本条规定而终止任职:
    • 甲 其政党解散或注销登记;
    • 乙 因当选为议长而放弃其政党党员身份;
    • 丙 遭其政党开除党籍。
  • 第三款 当有任何下议院议员的以书面通知议长,有下议院议席因本条规定而产生偶发空缺时,议长应在收到通知的日期之后的二十一天内进行确认并通知选举委员会。
  • 第四款 就依第五十四条举行选举而言,该偶发空缺应在选举委员会收到议长通知的日期之后的六十天内得到填补。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新增第四十九甲条。——2022年宪法(修正)(三)法令(A1663)第4节,2022年10月5日生效。


  1. 第十条第三甲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