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55/1957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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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4 · 1976 · 1966 · 1957 |
第五十五条:国会的召开、休会及解散
- 第一款 最高元首应不时召集国会,并且每一季最后一次会议和下一季第一次会议的日期间隔不得超过六个月。
- 第二款 最高元首可使国会休会或解散。
- 第三款 除非提前解散,否则国会应从首次会议之日起持续运作五年,然后解散。
- 第四款 每当国会解散后,应在解散之日起六十天内举行大选,并应在不迟于自解散之日起的九十天内再次召集国会。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