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二篇:基本自由
第六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第七条
修正版本:总览 · 2001 · 1976 · 1957

第六条:禁止奴役与强迫劳动

  • 第一款 无人可被奴役。
  • 第二款 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皆被禁止,但国会可以通过法律来制定与国家相关的规定义务。
  • 第三款 在法庭的判决下与监禁同时实施的附带劳动在本条之下并不属于强迫劳动。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