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五章:州政府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一条:联邦对州宪法的保障

  • 第一款 联邦应保障一州统治者的继承权,并根据该州宪法持有、享有和行使该州统治者的宪法权利和特权;但关于任何州统治者继承权的任何争议,应根据该州宪法的规定,由指定当局依指定方式自行决定。[1]
  • 第二款 第一款经必要调整后,适用于森美兰州的各位酋长,如同适用于一州的统治者一样。
  • 第三款 如果国会认为本宪法或某州宪法有任何规定在某州经常被忽视,则无论本宪法的规定如何,国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确保有关规定获得遵守。
  • 第四款 如果任何时候有任何一州的宪法不包含附件八第一部所规定的条款,无论是否包含第五款所允许的调整(以下称为“基本条款”)或其意大致相同的规定,或包含与基本条款不一致的规定,那么,无论本宪法的规定如何,国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使基本条款在该州生效或取消任何与其不一致的规定。
  • 第五款 可以调整附件八第一部所规定的条款,将其第二节、第四节、或两者同时用该附件第二部的条款替代——
    • 甲 就各州情况而言,直至根据这些条款或已调整的条款组成的第二届州立法议会解散为止;
    • 乙 就玻璃市而言,直至该州立法议会所可能决定的进一步时间,并且就该附件第二节的规定而言,直到某个未定的期限。
  • 第六款 根据本条为某州制定的法律在通过之后,除非先被国会废除,否则应该在该州新的立法议会成立之后,在该立法议会所择定的日期停止生效。
  • 第七款 就沙巴或砂拉越而言——
    • 甲 第五款不适用;但是
    • 乙 直到1957年8月末或在最高元首与州元首所同意的更早日期以前,第四款应当适用,如同该州宪法自马来西亚成立日生效以来,第五款所允许的调整已经包含在该州宪法的调整之中一般。
  • 第八款 (已废除)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四款
    • 删去原文字句“任何时候”之前的“在1959年6月30日以后的”字句。——1963年宪法(修正)法令(25/1963)第8节,1963年8月29日生效。
    • 删去原文中的“在国会看来”字句。——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12(2)小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第七款
    • 新增第七款。——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12(1)小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1975”改为“1957”。——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原文字句“总督”改为“州元首”。——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42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
    • 原文字句“婆罗洲任何一州”改为“沙巴或砂拉越”。——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第19(1)(b)段,1976年8月27日生效。
  • 第八款
    • 新增第八款。——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12(1)小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原文“就新加坡而言,第四至六款不适用,但是,就附件八第一部(在适用于新加坡的范围内)所列明规定处理的任何事项对州宪法作出各种修正时,没有任何新加坡立法机构法规能生效,除非——
      • 甲 修正不会对本宪法在这些事项上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
      • 乙 修正效果仅限于加入所列明的规定或大部分内容具有相同效果的规定(无论是否替代其他规定)或删除与所列明规定不一致的其它规定;或者
      • 丙 该法规经国会法令批准。”
    • 删除第八款。——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1. 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