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五篇:州政府的权利
第七十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条:统治者和州元首

  • 第一款 仅次于最高元首与最高元首后的地位,各州的统治者和州元首的地位应在州内其他人之上,且在自己州内之地位应优先于其他州的统治者或州元首。
  • 第二款 遵循第一款,统治者的位序应优先于州元首,而各统治者之间应依其登基日期排列优先位序,各州元首之间则依其任命日期排列优先位序;如果有多位州元首在同一日受任命,则应让年长者优先于年轻者。[1]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一款
    • 原文字句“总督”改为“州元首”。——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42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
  • 第一款、第二款
    • 原文字句“各总督”改为“各州元首”。——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第19(1)(b)段,1976年8月27日生效。


  1. 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五款。